根据《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九条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、投诉、查处制度,公布投诉举报电话、信箱等,及时受理、查处不文明行为。”档案馆制订相关制度、措施,设立不文明行为举报、投诉、查处制度,馆内将根据情况依法、依规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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