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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的借阅利用制度
2012-09-07 08:25  

一、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,可到档案馆查阅档案;利用本部门业务以外的档案,需经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或档案馆同意后方可查阅。

二、查阅档案,一般限在阅览室查阅;确需借出,要办理登记借阅手续,用完后应及时归还,过期须办理续借手续;节假日或外出前,应主动归还。

三、查阅档案应办理的手续:

1、查阅本部门案卷,可随时到档案馆查阅;查阅非本部门案卷,须经立卷部门同意方可查阅;查阅校党委会会议记录、纪要,校行政办公会议纪要须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。

2、本校密级和非密级的科研档案,课题组人员可直接查阅;其它人员须经课题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方可查阅;查阅机密级以上的科研档案,须经课题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共同批准。

四、借阅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:

1、查阅档案的同志必须切实注意保密,不得随意泄露档案内容,未经允许不得摘抄、复印,保持案卷清洁,不得遗失、污损、私自抽拆、涂改、损毁和转借档案,违者依法追究责任。

2、社会各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档案,需持合法证明,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收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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